溶出度 取本品,置沉降篮内,照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通则0931第二法),以磷酸盐缓冲液(pH6.5)900ml为溶出介质,转速为每分钟100转,依法操作,在1小时、2小时、3小时、4小时、5小时、6小时(30mg规格或60mg规格)和8小时(仅60mg规格)时,分别取溶液5ml,并即时在溶出杯中补充溶出介质5ml,溶液用滤膜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硫酸吗啡对照品,精密称定,加溶出介质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10μg(10mg规格)或30μg(30mg规格)或60μg(60mg规格)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0512)试验,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庚烷磺酸钠醋酸溶液(取庚烷磺酸钠2.02g,加水适量溶解,加冰醋酸5ml, 用水稀释至1000ml,摇匀)(50:5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33nm。理论板数按吗啡峰计算不低于1000。精密量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每片在不同时间的溶出量。10mg 规格每片在1小时、2小时、3小时、4小时和5小时时的溶出量应分别为标示量的35%~50%、50%~70%、60%~80%、70%~90%和80%以上;30mg规格每片在1小时、2小时、3小时、4小时、5小时和6小时时的溶出量应分别为标示量的30%~45%、45%~65%、55%~75%、65%~85%、75%~95%和80%以上;60mg规格每片在1小时、2小时、3小时、4小时、6小时和8小时时的溶出量应分别为标示量的20%~35%、35%~50%、40%~65%、55%~75%、70%~90%和85%以上,均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