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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干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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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系由含高效价破伤风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人用破伤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原料血浆混合后破伤风抗体效价应不低于10IU/ml。
  2.1.2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3 组分Ⅱ、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或人免疫球蛋白原液稀释至破伤风抗体效价不低于100IU/ml,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通则3201),应不高于0.025%。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 破伤风抗体效价
  应大于成品规格(通则3508)(通则3508)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通则0904),除允许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通则0832)
  3.3.3.2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80g/L(通则0731第一法通则0731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麦芽糖,其含量应为20~50g/L(通则3120)(通则3120)
  3.3.3.6 甘氨酸含量
  如制品中加甘氨酸,其含量应为10~30g/L(通则3123)(通则3123)
  3.3.3.7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通则3122)(通则3122)
  3.3.4 抗体效价
  3.3.4.1 破伤风抗体
  应不低于100IU/ml(通则3508)(通则3508)。根据每1ml破伤风抗体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破伤风抗体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4.2 抗-HBs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1.0 IU。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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