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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纠错 纠错
  本品系用麻疹病毒减毒株接种原代鸡胚细胞和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按比例混合配制,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麻疹和风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单价原液
  2.1.1 麻疹病毒原液制备
  应符合“麻疹减毒活疫苗”中2.1~2.3.9项的规定。
  2.1.2 风疹病毒原液制备
  应符合“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中2.1~2.3.9项的规定。
  2.2 单价原液检定
  2.2.1 麻疹病毒原液检定
  除按“麻疹减毒活疫苗”中3.2项进行外,并应按本品种3.1.1项进行检定。
  2.2.2 风疹病毒原液检定
  除按“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中3.2项进行外,并应按本品种3.1.2项进行检定。
  2.3 单价原液保存
  各单价原液的保存应按批准的执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麻疹和风疹病毒单价原液分别按规定的同一病毒滴度进行稀释后,等比例混合,加入适宜的稳定剂配制,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麻疹和风疹活病毒均应不低于3.0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麻疹病毒原液检定
  3.1.1.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500-20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麻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Vero细胞或FL细胞,在适宜温度下培养7~8天判定结果。麻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0 CCID50/ml。
  3.1.1.2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ml(通则3411)(通则3411)
  3.1.2 风疹病毒原液检定
  3.1.2.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100~5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风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10天判定结果。风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100 CCID50/ml。
  3.1.2.2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ml(通则3411)(通则3411)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鉴别试验应和病毒滴定同时进行。将适当稀释的麻疹病毒和风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混合后,与经适当稀释的疫苗供试品(稀释至风疹病毒含量为100~500 CCID50/ml)混合,于适宜温度中和一定时间后,分别接种Vero细胞和RK-13细胞,再分别于37℃±1℃和32℃±1℃培养7~10天判定结果。麻疹病毒和风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不应出现任何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3.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3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通则0832)
  3.3.4 pH值
  依法检查(通则0631)(通则0631),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5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6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复溶后混合滴定,并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麻疹疫苗病毒滴定:供试品经风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中和风疹病毒后,在Vero细胞上滴定麻疹病毒。麻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3 lg CCID50/ml。
  风疹疫苗病毒滴定:供试品经麻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中和麻疹病毒后,在RK-13细胞上进行风疹病毒滴定,风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3 lg CCID50/ml。
  3.3.7 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应由生产者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3.3.6项进行,麻疹和风疹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3.3 lg CCID50/ml。病毒滴度下降均应不高于1.0 lg。
  3.3.8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剂(通则3411)(通则3411)
  3.3.9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通则3429),应不高于50ng/剂。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2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疫苗稀释剂
  疫苗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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