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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纠错 纠错
  本品系用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培养液,分别提取和纯化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荚膜多糖抗原,混合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为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1(A4)菌株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5(C11)菌株。
  2.2 原液
  2.2.1 混合前单价多糖原液
  混合前A群、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多糖原液应分别符合“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原液制备过程中可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细菌内毒素。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3 保存及有效期
  于-20℃以下保存,自收获杀菌之日起疫苗总有效期不超过60个月。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适宜稀释剂稀释原液。每1次人用剂量含A群多糖50μg、C群多糖50μg,可加适量乳糖等。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0℃,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A群、C群多糖各5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通则3403),本品应分别与A群及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抗体形成明显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1)(通则3101),A群多糖于50℃干燥至恒重,C群多糖于105℃干燥至恒重。
  3.1.2.2 蛋白质含量
  A群、C群多糖应分别小于8mg/g(通则0731第二法通则0731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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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4 O-乙酰基含量
  A群多糖应不低于2mmol/g,C群多糖应不低于1.5mmol/g(通则3117)(通则3117)
  3.1.2.5 磷含量
  A群多糖应不低于80mg/g(通则3103)(通则3103)
  3.1.2.6 唾液酸含量
  以N-乙酰神经氨酸为对照,C群多糖应不低于800mg/g(通则3102)(通则3102)
  3.1.2.7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A群、C群多糖分子的KD值均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A群多糖应大于76%,C群多糖应大于80%(通则3419)(通则3419)
  3.1.2.8 苯酚残留量
  每克固体总量中苯酚应不高于6.0mg/g(通则3113)(通则3113)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4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通则1143),A群、C群多糖均应不高于12EU/μg。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装量差异检查、水分测定、多糖含量测定、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和异常毒性检查外,按制品标示量加入疫苗所附稀释液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1.1项进行。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疫苗所附稀释液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3.2.2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2.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通则0832)
  3.3.3.2 多糖含量
  先测定A群多糖磷含量应为3.75~4.88μg(通则3103)(通则3103),C群多糖N-乙酰神经氨酸含量应为37.5~48.8μg,再根据以下比例(A群多糖含量∶磷含量为1000∶75;C群多糖含量∶N-乙酰神经氨酸含量为1000∶750)计算出多糖含量。每1次人用剂量含A群、C群多糖应分别为50~65μg。
  3.3.3.3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来源于同批原液的成品可只抽取1批分别测定A群多糖和C群多糖的分子大小。KD值均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A群多糖应大于76%,C群多糖应大于80%(通则3419)(通则3419)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5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为每只小鼠0.5ml,含1次人用剂量;每只豚鼠5ml,含10次人用剂量。
  3.3.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2μg多糖,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通则1143),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250EU。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或无菌、无热原PBS。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4.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4.2 可见异物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4)(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4.3 pH值
  应为6.8~7.2(通则0631)(通则0631)
  4.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5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通则1143),应不高于0.25EU/ml。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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