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下半年四同政策推行之后,各省都陆续出台了自己省份政策+国家价格治理政策结合版的“新省级政策”。
今天,四川发布的这个政策,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又细化了一些内容,值得企业来关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一、主要说明:凡在平台挂网的药品,其价格均纳入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合理异常严重异常绿色黄色红色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
二、监测范围:
(一)集中非中选药品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监测。对照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红线价格”进行统计。
(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平台挂网价格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1、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与采购价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价格涨跌变化情况。
2、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品种相同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存在差异(不同)横向比较分析具有差比价关系的平台挂网药品之间的价格差异情况。
(三)备案采购药品(特指临床急需的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省级参考价格和采购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办法执行。
(四)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和报送。
三、具体监测办法
1、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以最小制剂为单位,与其基期价格相比,
价格涨幅在80%(不含80%)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纵比);
价格涨幅在80%(含80%)至200%(不含200%)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纵比),同时标注“涨价异常警示”;
价格涨幅在200%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纵比)“涨价严重异常警示”。
初始基期价格为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药品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采购加权均价2024年1月之后发生实际采购的药品,以对应的首个自然年度的采购加权均价作为初始基期价格。
以后的年度基期价格本年度基期价格=上年度基期价格*上年度国家药品价格指数)。
2、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对具有差比价关系的同种药品,将相关药品的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换算为可比价格,与同种药品的最低可比价格进行比较,根据价格比值分别标示不同的颜色。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合并的情况!!!
其中,化学药品划分为两个质量层次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为第一质量层次
中成药和生物制剂不划分质量层次。
(一)横比绿色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不含1.8倍)以内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不含3倍)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
(二)横比黄色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含1.8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中成药比值在3倍(含3倍)至5倍(不含5倍)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价格异常警示”;
(三)横比红色3倍及以上中成药比值在5倍及以上的产品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四)药品通用名相同,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与非过评仿制药品可比价格倒挂的,非过评仿制药品标示为红色“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平台挂网药品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实际交易记录不纳入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当同一药品需同时标示价格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两种情况,且横向比较可比产品达到2家及以上时,按横向比较结果进行标示。
四、具体运用
省药招中心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同一医疗机构采购标示为绿色、黄色、红色药品金额并计算占比;
(一)采购标示为红色10%及以上;
(二)采购标示为黄色40%及以上;
(三)采购标示为红色黄色40%及以上。
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
一、药品范围
已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的药品,除纳入①集中带量采购专区的药品、②国家谈判药品、③新冠治疗药品、④新上市的创新药品、⑤急抢救药品、⑥血液制品、⑦麻醉药品、⑧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⑨短缺药品等,均适用本《计算规则》。
二、同种药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均归为同种药品。
有效成分相同但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的也归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一)纵比监测
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
(二)横比监测
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外用膏剂、注射剂。
常用中成药分为口服丸剂、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其余未列明的剂型不做差比。
(三)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
1.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和减少);
2.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3.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
三、价格监测
(一)单位可比价
1.纵比单位可比价:将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纵比单位可比价。
2.横比单位可比价: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横比单位可比价。
(二)比价规则
1.剂型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执行。
2.规格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选择同种药品中最小含量/装(重)量作为代表含量/装(重)量。
(1)含量差比价
含量,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2)装量差比价
装量,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K=1.9log2X(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元。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3.包装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1)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x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2)包装材料差比价
① 口服固体制剂不区分价格。
② 生物制品预充式注射器最高加3元。化学药品、中成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有参比加预充式包装的要注意了,比如:肾上腺素等产品。
③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最高加4元-------没写粉液双室袋等情况!
(3)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4.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
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其中:
(1)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量差比价。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元的,按0.2元核定: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格。
(2)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以上为主要内容。
尽管大部分内容都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对于很多横向比较/比价/合并差比的规则还需要再三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