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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干扰素α2b软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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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腐生型假单胞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人干扰素α2b,加入软膏基质制成。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腐生型假单胞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呈棒状,可运动,有荚膜,无芽抱。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氏阴性。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不液化明胶,不水解淀粉和聚羟基丁酸酯(通则3605)(通则3605),不能利用反硝化作用进行厌氧呼吸,能够合成荧光色素。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高速离心法收集、处理菌体。收集到的菌体可在-20℃以下保存,保存时间应不超过1年。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软膏剂制备
  采用的基质应符合软膏剂基质要求(通则0109)(通则0109)
  2.3.1 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进行配制。
  2.3.2 软膏制备
  按经批准的工艺进行。软膏质地应均匀、细腻,涂展性良好,排除气泡。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规格
  25万IU/5g/支;50万IU/10g/支
  2.4.3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9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o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相关蛋白
  依法测定(通则0512)(通则0512)。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如:C18柱,4.6mm×25cm,粒径5μm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柱温为室温;以0.2%三氟乙酸-3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A,以0.2%三氟乙酸-8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B;流速为1.0ml/min;在波长210nm处检测;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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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超纯水将供试品稀释至每lml中约含1.0mg,作为供试品溶液;取供试品溶液和过氧化氢溶液混合,使过氧化氢终浓度为0.005%(m/m),室温放置1小时或1小时以上,使得干扰素约5%发生氧化,再向每毫升该溶液中加入L-甲硫氨酸12.5mg,作为对照品溶液(2~8℃放置不超过24小时)。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50μ1注入液相色谱仪。
  对照品溶液及供试品溶液图谱中,干扰素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20分钟。对照品溶液图谱中,氧化型峰相对于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0.9,氧化型峰与主峰的分离度应不小于1.0。
  按面积归一化法只计算相对于主峰保留时间为0.7~1.4的相关蛋白峰面积,单个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3.0%,所有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5.0%。
  3.1.6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kD。
  3.1.7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通则3407)
  3.1.8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02%(通则3413)(通则3413)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5.7~6.7,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1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通则0401)(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成品检定
  除外观、装量检查外,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应为无色半透明膏体。
  3.2.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9)(通则0109),应符合规定。
  3.2.3 化学检定
  pH值应为5.0~6.5(通则0631)(通则0631)
  3.2.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3)(通则3523)
  3.2.5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5通则1105、通则1106通则1106与通则1107通则1107),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及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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