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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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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或腐生型假单胞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勘误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或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株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釆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株应呈棒状,可运动,有荚膜,无芽砲,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氏阴性。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为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种的生化反应须不液化明胶,不水解淀粉和聚庞羟基丁酸酯(通则3605)(通则3605),不能利用反硝化作用进行厌氧呼吸,能够合成荧光色素。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收集到的菌体可在-20℃以下保存,保存时间应不超过1年。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勘误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可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笆。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规格
  300万IU/瓶;500万IU/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相关蛋白
  依法测定(通则0512)(通则0512)。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如:C18柱,4.6mmX25cm,粒径5μm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柱温为室温;以0.2%三氟乙酸-3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A,以0.2%三氟乙酸-8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B;流速为1.0ml/min;在波长210nm处检测;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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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品溶液及供试品溶液图谱中,干扰素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20分钟。对照品溶液图谱中,氧化型峰相对于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0.9,氧化型峰与主峰的分离度应不小于1.0。
  按面积归一化法只计算相对于主峰保留时间为0.7~1.4的相关蛋白峰面积,单个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3.0%,所有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5.0%。
  3.1.6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昭,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kD。
  3.1.7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通则3407)
  3.1.8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IgG残留量应不高于l00ng(通则3416)(通则3416)
  3.1.9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采用大肠埃希菌表达的制品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通则3412)(通则3412)。釆用腐生型假单胞菌表达的制品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02%(通则3413)(通则3413)
  3.1.10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華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
  3.1.12 等电点
  釆用大肠埃希菌表达的制品主区带应为4.0~6.7,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表达的制品主区带应为5.7~6.7。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通则0541第六法)。
  3.1.13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通则0401)(通则0401)
  3.1.14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5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Met)-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pH值
  应为6.5~7.5或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1)(通则0631)
  3.3.3.2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3)(通则3523)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 (通则3408)(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苯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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