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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

纠错 纠错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猪后,取其血浆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再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制成。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免疫血浆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和HIV-2抗体以及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采用体重50~60kg的健康猪,并应证明其无猪瘟病毒、猪细小病毒、伪狂犬病毒、口蹄疫病毒和乙型脑炎病毒感染。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进行。
  2.1.4 采血及分离血浆
  加强免疫后,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达1:10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浆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浆的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1000。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应不低于1:500。
  2.2.2 混合血浆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硫酸铵盐析、杂抗体吸收和离子交换色谱分离纯化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来源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相关规定。
  2.2.3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即为抗人T细胞猪免疫球蛋白原液。
  2.2.4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甘氨酸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和氯化钠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每瓶5ml,含蛋白质250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35g/L。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抗A、抗B血凝素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425)(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1.4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通则3427)(通则3427)
  3.1.5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通则3403)(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6 效价
  3.1.6.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通则3515)(通则3515)
  3.1.6.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通则3516)(通则3516)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为35~55g/L(通则0731第一法通则0731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 热原检查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半成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通则3403),仅与抗猪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通则3404),主要沉淀线应为猪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通则0904),除允许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3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通则0632)
  3.3.2.4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4~7.4(通则0631)(通则0631)
  3.3.3.2 蛋白质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一法通则0731第一法),根据每1ml蛋白质含量(g/ml)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175~275mg。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4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通则3122)(通则3122)
  3.3.3.5 硫酸铵残留量
  应不高于0.5g/L(通则3104)(通则3104)
  3.3.3.6 氯化钠含量
  应为7~9g/L(通则3107)(通则3107)
  3.3.4 效价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4000(通则3515)(通则3515)
  3.3.4.2 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1000(通则3516)(通则3516)
  3.3.5 抗A、抗B血凝素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按1:10稀释后,依法测定(通则3425)(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通则3427)(通则3427)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查(通则3403)(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采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每瓶(25cm2)培养细胞中加入供试品1ml,37℃培养7天为一代,连续盲传3代,细胞生长良好,无病毒感染引起的病变,判为合格。
  3.3.9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按1:4稀释后,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ml,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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