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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血白蛋白

纠错 纠错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组分IV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本品种附录“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2.1.3 组分I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4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组分IV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人血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培育
  分装后,应置20~25℃至少4周或30~32℃至少14天后,逐瓶检查外观,应符合3.3.2.1和3.3.2.2项规定。出现浑浊或烟雾状沉淀之瓶应进行无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再用于生产。
  2.4.4 规格
  2g/瓶(10%,20ml),2g/瓶(20%,10ml),5g/瓶(10%,50ml),5g/瓶(20%,25ml),10g/瓶(10%,100ml),10g/瓶(20%,50ml),12.5g/瓶(25%,50ml),20g/瓶(20%,100ml)。
  2.4.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通则3201)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4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210~400mOsmol/kg或经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通则0632)
  3.3.2.5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6 热稳定性试验
  取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50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与同批未保温的供试品比较,除允许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变化。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通则0731第一法通则0731第一法)。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4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通则3110)(通则3110)
  3.3.3.5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通则3109)(通则3109)
  3.3.3.6 吸光度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至10g/L,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通则0401),在波长403nm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7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通则3121)(通则3121)
  3.3.3.8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1)(通则3111)
  3.3.3.9 乙酰色氨酸含量
  如与辛酸钠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2)(通则3112)
  3.3.3.10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µg/L(通则3208)(通则3208)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通则3409)
  3.3.5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附录
  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附录 组分IV沉淀原料质量标准
  1 组分IV沉淀原料为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的血浆组分。所用血浆原料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规定。
  2 组分IV沉淀应尽可能保持无菌和低温冰冻保存,保存温度不得超过-30℃,保存期应不超过1年。
  3 组分IV沉淀的检定
  准确称取组分IV沉淀10g,用0.85%~0.90%氯化钠溶液稀释至100ml,在1~3℃搅拌充分溶解后离心或过滤,取上清液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3.1 鉴别试验
  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于2.5%。
  3.3 白蛋白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20%(通则0541第二法)。
  3.4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5 HIV-1和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6 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7 细菌计数
  取供试品3份,每1份取1ml上清液,加9ml营养肉汤琼脂培养基,置32~35℃培养72小时。平均每1ml上清液菌落数应不高于50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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