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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干破伤风抗毒素

纠错 纠错
  本品系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2 釆血与分离血浆
  按“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进行。用动物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1200l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抑菌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
  2.3 胃酶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胃酶配制成lmg/ml溶液,进行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通则3415)(通则3415),应不高于1.0µg/ml。
  2.4 原液
  2.4.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破伤风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lU/ml(通则3508)(通则3508)。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4.2 制备
  2.4.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如果必要还可加入适量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4.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4.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可加入适量硫柳汞或间甲酚作为抑菌剂,然后澄清、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4.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5 半成品
  2.5.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5.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6.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在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5℃,真空或充氮封口。
  2.6.3 规格
  复溶后每瓶0.75ml,含破伤风抗毒素1500IU(预防用);或每瓶2.5ml,含破伤风抗毒素10000IU(治疗用)。
  2.6.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通则3508)(通则3508)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通则3508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破伤风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通则3403),供试品应与破伤风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通则3403)进行,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或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18)(通则3418),供试品应与马IgG抗体反应呈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轻摇后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
  3.3.2.2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通则0632)
  3.3.2.3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通则0832)
  3.3.3.2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通则0631)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00g/L(通则0731第一法通则0731第一法)。
  3.3.3.4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通则3107)
  3.3.3.5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通则3104)(通则3104)
  3.3.3.6 抑菌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通则3115)(通则3115);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2.5g/L(通则3114)(通则3114)
  3.3.3.7 甲苯残留量
  生产工艺中如添加甲苯,需检测甲苯残留量,应不高于0.089%(通则0861)(通则0861)
  3.3.3.8 分子大小分布
  完整IgG与聚合物的含量之和应不高于5%(通则3128)(通则3128)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质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通则0541第三法通则0541第三法),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和IgG含量
  釆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通则0541第五法通则0541第五法)测定,上样量约25μg,F(ab')2含量预防用的应不低于60%,治疗用的应不低于70%;IgG含量应不高于5%。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l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45000IU;治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4000l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55000IU(通则3508)(通则3508)。每瓶破伤风抗毒素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60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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