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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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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系用白喉类毒素原液及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经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全程免疫后儿童的白喉、破伤风加强免疫。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2 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破伤风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3 原液检定
  各按“吸附白喉疫苗”和“吸附破伤风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佐剂配制
  2.2.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2.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2.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2.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按适宜的方法配制,使每1ml半成品含白喉类毒素应不高于20Lf,破伤风类毒素应不高于3Lf,氢氧化铝含量不高于3.0mg/ml,可加0.05~0.1g/L的硫柳汞作为抑菌剂,补加氯化钠至8.5g/L。
  2.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破伤风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40IU。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3.1.1 无菌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2 吸附率检查
  将供试品离心取上清液,同时取供试品进行适当稀释,选取0~100μg/ml范围作为对照品溶液浓度,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福林酚法(Lowry法)方法2]供试品及其上清液的蛋白含量,再按下式计算吸附率,应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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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P为吸附率,%;
  cs为供试品上清液的蛋白含量,μg/ml;
  ct为供试品的蛋白含量,μg/ml。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2.4.1白喉疫苗效价测定);(2)疫苗用批准的方法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做絮状试验(通则3506)(通则3506),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取上清液,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通则3403)(通则3403),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1.2 破伤风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后应产生破伤风抗体(通则3504)(通则3504);(2)疫苗加入枸椽酸钠或其他适宜的试剂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做絮状试验(通则3506)(通则3506),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取上清液,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通则3403)(通则3403),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振摇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通则0631)
  3.2.3.2 铝含量
  应不高于0.43mg/剂(通则3106)(通则3106)
  3.2.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通则3107)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05mg/剂(通则3115)(通则3115)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1mg/剂(通则3207第一法)。
  3.2.4 效价测定
  3.2.4.1 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效价应不低于30IU(通则3505)(通则3505)
  3.2.4.2 破伤风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破伤风类毒素的效价应不低于40IU(通则3504)(通则3504)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部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局部无化脓、无坏死、无破伤风症状及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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