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最新药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几个文件
一、 前言
药品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是GMP管理要求的重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相应的药品注册、GMP、药典法规等要求。
此文的药品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国GMP、欧盟GMP和WHO GMP四个维度进行法规解读。
二、 药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国家药监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2020年10月09日NMPA施行《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规定:
1.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1.2法律法规依据
1.3工作要求
1.4具体要求
1.4.1 厂房、设施与设备
1.4.2 物料与产品
1.4.3 确认与验证
1.4.4 文件管理
1.4.5 生产管理
1.4.6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4.7 投诉和不良反应
1.4.8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1.4.9 产品发运与召回
1.4.10 自检
1.4.11 其他
2.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
2020年10月09日NMPA施行《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规定:
2.1 定义
2.2 目的
2.3 基本信息
2.4 法律法规依据
2.5 人员
2.6 厂房、设施与设备
2.7 物料与产品
2.8 确认与验证
2.9文件管理
2.10 生产管理
2.11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2.12产品储存、发运与召回
2.13 现场审核
2.14合规性支持
2.15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2.16质量争议解决
2.17期限
2.18变更历史
2.19签名
三、 药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GMP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从中国GMP角度
2011年03月01日NMPA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GMP)的总则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 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百八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节 合 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第二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2).从欧盟GMP角度
2010年12月修订的欧盟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EU GMP)的总则 第七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1. 原则
为了避免因误解而造成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不佳,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内 容应正确无误地加以确定、经各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职责。合同中必须清楚地阐述放行每一批产品供销售的受权人的全部职责。
2.通则
2.1. 应有书面的委托生产和/或委托检验的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方面的安排。
2.2.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所有安排(包括技术上的变更或其它安排)都 应符合相关产品市场许可证的要求。
3.委托方
3.1. 委托方负责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看其是否能够按要求完成委托事项,能 否通过合同保证执行本规范中 GMP 的原则和指南要求。
3.2.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便受托方按照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和任何其它法规要求,正确无误地执行合同规定的操作。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有关的任何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受托方的厂 房、设备、人员、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危险等情况。
3.3.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和物料符合质量标准,或由受权人批准放行。
4.受托方
4.1. 受托方必须有充足的厂房和设备、知识和经验丰富的合格人员,以便能 够满意地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工作。委托生产只能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承担。
4.2. 受托方在没有取得委托方的事先评价和同意之前,不得将根据合同委托 给他的任何工作转让给第三方。受托方与第三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应确保有关生产和检验资料的内容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所签署的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4.3. 受托方不得从事可能影响为委托方生产和/或检验的产品之质量的任何活动。
5.合同
5.1.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阐明各自对产品生产和检验的责任。 合同中与技术有关的内容应由具备制药技术、检验分析和 GMP 知识的人员起 草。所有有关委托生产和检验的协议必须符合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并得到双方同意。
5.2. 合同应明确受权人批准放行产品供销售的方法,确保每批产品的生产 和检查符合销售许可证的要求。
5.3. 合同应明确规定哪一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哪一方负责生 产和质量控制(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哪一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如果是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是否应去生产厂取样。
5.4.生产、检验和发货记录及标准品应由委托方保管,或可供委托方查阅。 对与产品质量评价有关的用户投诉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任何记录,均应按委托方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产品程序处理,并允许委托方查阅。
5.5. 就委托检验而言,受托方应清楚自己须接受主管当局的检查。
(3).从WHO GMP角度
2014年版WHO GMP 总则 GMP总则 第七章 委托生产和分析
1. 原则
必须正确规定、批准和控制委托生产和分析,以避免产生可能 导致产品和工作或分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误解。
2.通则
2.1委托生产和分析的所有安排,包括任何所提出的技术变更或其他安 排,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上市许可。
2.2 委托应允许委托方审计受托方的厂房。
2.3 在委托分析的情况下,受权人负责最终批准放行。
3.委托方
3.1 委托方负责评估受托方成功承担所要求的工作或检验的资质,批准委托行动,用合同保证符合本指南中所述的GMP原则。
3.2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依照上市许可和任何其他法定要求正确进行委托操作的所有必要信息。委托方应保证受托方完全明了可能对厂 房、设备、人员、其他物料或其它产品造成危害的,有关产品、工作 或检验的任何问题。
3.3委托方应保证受托方交付的所有生产的产品和物料符合其质量标准,或该产品由受权人放行。
4. 受托方
4.1受托方必须有充足的厂房、设备、知识、经验和胜任的人员来进行由委托方定购的令人满意的工作。委托制造可能仅由持有制造许可的制造商来承担。
4.2必须事先获得委托方的评估和对安排的批准,受托方才可将合同委托给他或她的人和工作转托给第三方。受托方和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安排 应保证以同样的方式使原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获得制造和分析信息。
4.3受托方应制止任何可能有害于委托方制造和/或分析的产品的行为。
5. 合同
5.1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必须有书面合同清楚地设立双方的职责。
5.2合同必须清楚说明受权人放行每批产品以供销售的方式、签发检验报告书的方式、执行他或他的全部职责的方式,和保证每个批次的制造 和审核符合上市许可要求的方式。
5.3应由具有相应的制药技术、分析和GMP知识的胜任人员起草合同的 技术方面
5.4 生产和分析的所有安排必须符合上市许可,并获得双方批准。
5.5合同应清楚规定谁负责采购、检验和放行物料,谁负责承担生产和 QC,包括中控,谁负责取样和分析。委托分析的合同应说明受托方 是否在制造商的厂房里取样。
5.6委托方应保存或可以获得制造、分析、销售记录和对照品。若发生投诉或疑似缺陷,必须能够获得任何有关评价产品质量的记录,并在委 托方的缺陷/召回规程中予以规定。
5.7合同应规定对拒收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品、成品的处理。还应规定若委托分析显示必须拒绝检品,所应遵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