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是从事药物合成专业的,主要工作就是原料药的开发,因此特别关注原料药是否能委托生产,202033020191201日正式施行的《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均对原料药是否能委托生产进行了阐述,结合各管理办法得到的结论是:明确原料药不能委托生产。
自MAH制度试行以来,国内很多原料药研发机构都存在原料药委托生产的需求,跟生产企业签订了委托生产的协议,那么这部分合作何去何从,如何平衡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的风险与利益,将是急需解决的大问题,正所谓: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
下面先从三个管理办法和2019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中涉及原料药的条款
20190827
第二十五条内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学习心得:
第四十五条内容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学习心得
第九十八条第7款内容规定“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学习心得:
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学习心得:
◆国家药监局第2019年103号文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中未发现关于原料药委托生产的相关阐述,但在2019年11月29日公布:
在第2019年103号文(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第四条是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的内容“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学习心得:
◆《中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涉及原料药条款
2020年03月30日颁发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原料药的相关条款有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十四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学习心得:。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四十五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九十六条的内容“药品注册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六十日;(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二百日,其中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用药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七十日;(三)单独申报仿制境内已上市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学习心得:
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经批准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做供应商审计时需要注意。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涉及原料药的条款
2020年03月30日颁发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原料药的相关条款有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
第三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七条的内容“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学习心得: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原辅包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做好审计工作及原辅包的登记备案工作的进度监督,这里有太多的风险,可能一个“微不足道”的辅料都是决定这个项目的命运。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学习心得: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五十五条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学习心得:
第六十五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七十四条的内容
学习心得:
第七十七条的内容“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大写字母用于归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类型,包括:A代表自行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代表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C代表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小写字母用于区分制剂属性,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制品、d代表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y代表中药饮片、q代表医用气体、t代表特殊药品、x代表其他。”
学习心得:
◆总结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第103号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各条款的学习和总结可以得到:原料药不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不能委托生产。那么,管理办法对之前进行原料药合作开发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从当前来看双方都有影响:
研发机构想做原料药的上市持有人是不可能的了,那么之前签订的关于研发机构作为持有人的协议就失去了意义,如果继续合作,小编推荐一下三种可能性:
第一.可以增加补充协议,以生产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申报,做隐形持有人,该做操作方法对研发机构来说风险巨大,因为原料药不能委托生产,一旦在生产企业通过审评审批,就不能再委托生产,以后合作出现分歧时,可能面临巨大窘境。
第二.研发机构入股生产企业,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
第三.研发机构技术有偿转让给生产企业,按约定价格给研发机构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供货,并共享原料药带来的利润。关键问题是项目需要生产企业感兴趣。
对生产企业来说,原料药不能委托生产的影响分析:
第一.之前签的是委托生产协议,现在不能生产了,如果继续履行协议,可能面临工作量的增加和责任的方法,从辅助变成了主体。
第二.考虑合作开发,补贴研发机构研发费用,共同开发品种,双方共享原料药带来的利益。
第三.原料药委托生产已经赌死,可考虑入股研发按机构或者收购研发机构。
从利害关系上说,药品研发机构属于弱势群体,必然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也要求研发机构根据当前政策情况,评估自家原料药项目接下来的可行性方案,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早做决定更有利于研发机构,切莫耽误时间,否侧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