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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合集!【分析方法验证、确认与转移】法规解读、文章资料、课程内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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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Analytical Procedures,Analytical Methods),是指进行分析的方式。应详细描述进行每个分析试验所必需的步骤。它包括但不局限于:样品、参比对照品、试剂的配制,仪器的使用,标准曲线的绘制,计算公式 的运用等。[1] 用于物料检验、产品检验(包括化药、生物制品等)、微生物(无菌检验)检验、清洁验证中的残留测定,以及用于生物样本的分析等。

2、分析方法验证

分析方法验证(Analytical Method Validation):指实验室通过试验设计和检测,证明建立的方法适合用于相应拟定的检测用途。在建立药品质量标准、变更药品生产工艺或制剂组分、修订原分析方法时,需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根据被测物及基质的不同,分析方法可分为化学药品分析方法(analytical method)、生物检定方法(biological assay, or bioassay,也称生物学测定/检测,生物活性测定)和生物分析方法(bioanalytical method)。化学药品分析方法是指采用分析仪器或者装置, 对化学药品(包括中药)中的成分进行定性或者定量检测分析。 生物学测定系指釆用生物学方法以反映被测物的生物学特性为目的的测定方法。生物分析方法是指对生物基质(如血液、血清、血浆或尿液)中的药物或者代谢产物进行定量测定的分析。
相对于化学药品分析方法来说,生物分析方法更加复杂和困难,其主要是源于生物样本的复杂性。 单从分析方法手段和操作过程来说,两者属于同一范畴,都是采用分析仪器(液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等)和手段对被测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基于此特点,尽管生物分析方法的验证、转移和确认更加复杂,但由于采用的分析手段和试验操作基本上一致,因此两者方法验证、转移和确认的基本原则和验证项目总体上是一致的。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方法包括理化分析方法和生物学测定方法。其中,理化分析方法的验证与化学药品基本相同。 生物学测定系指釆用生物学方法,以反映被测物的生物学特性为目的的测定方法,可广泛用于各种检测目的,包括鉴别、生物活性和杂质检测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生物活性(或效价、效力)测定,相对于理化分析方法而言,生物学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一般要使用动物、细胞或生物分子。

3、分析方法确认

分析方法确认(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 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时,由现有的分析人员或实验室对分析方法中关键的验证指标进行有选择性的考察,以证明方法对所分析样品的适用性,同时证明分析人员有能力使用该法定分析方法。指导原则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提供了建立分析方法需要验证的指标,分析方法的确认并不是重复验证过程。指导原则 9099 《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不涉及微生物分析方法的确认
分析方法确认应该以差距分析/对比,或风险评估为先导,对实验室现有条件和方法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和比较,识别哪些参数需要进行,并确定如何进行。

4、分析方法转移

分析方法转移(Analytical Method Transfer, Transfer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是一个文件化的过程,用于确定一个实验室(接收方)有能力使用来源于另一个实验室(转移方)的分析方法,由此保证接收方有知识和能力来应用该分析方法,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分析方法转移是保证不同实验室之间获得一致、可靠和准确检测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实验室检测能力的一个重要评估。
分析方法转移应该以差距分析/对比,或风险评估为先导,对实验室现有条件和方法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和比较,识别哪些参数需要进行,并确定如何进行。其适用于法定和非法定分析方法,发生在不同实验室之间。 常见的方法转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由公司的研发实验室 →转移到→ 质控实验室;
由公司的 A生产地点 →转移到→ B 生产地点;(伴随生产技术转移)
由 A 公司 →转移到→ 第三方公司;(如由委托研发机构转出,或转到合同实验室)
由 A 公司 →转移到→ B 公司;(如因B公司购买了A公司的产品;如委托生产)
转移的分析方法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原辅料、包装材料分析方法
中间产品、中控项目的分析方法
成品检验方法
清洁验证的残留物检验方法
在研发过程中使用,而在正式生产时不经常使用的方法,如某些杂质的测定方法

二、法规合集

1、分析方法验证相关法规

1.1 中国药典2020版

中国药典2020——一部凡例
检验方法和限度
三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如采用其他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并与规定的方法比对,根据试验结果选择使用,但应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适用——化学药品分析方法和生物制品中理化分析方法的验证:中国药典 2020 版——四部 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适用于化学药品分析方法和生物制品中理化分析方法的验证;不涉及生物学测定方法的验证。
适用——生物学测定方法的验证:中国药典 2020 版——四部 9401《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效价测定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适用——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的验证:中国药典 2020 版——四部 9012《生物样品定量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适用——微生物检验方法:中国药典 2020 版——四部 9201 《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1.2 中国GMP 通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中国 GMP > 附录 确认与验证(食药总局2015年第54号)
第六章 工艺验证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艺验证前至少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 厂房、设施、设备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分析方法经过验证或确认。

1.3 FDA

FDA CFR 211 制剂成品的CGMP
Sec. 211.165 Testing and release for distribution.   
(e) 企业应确定并用文件记录所采用的检验方法的精确度、灵敏度、特异性和重现性。 按照Sec. 211.194(a)(2)完成此类验证和文件记录。 
Sec. 211.194 Laboratory records.   
(a) 实验室记录应包括所有用于确认与既定质量标准和标准符合性的必检项目所产生的完整数据,包括检查和化验,内容如下: 
(2) 检验样品使用的每种方法的说明。该说明应包含明确了在产品检验当中,样品的检验方法符合相应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标准的数据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方法为现行版本的《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AOAC官方分析法、《方法书》,或其它公认的标准文献,或在已批准新药申请中有详述且参考方法未经修改,声明方法和参考资料即可)。应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对所有使用的检测方法适用性进行复检。 

1.4 EU

EU GMP Part I 通则
第一章 制药质量体系 > 质量控制
1.9 质量控制是GMP 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同样也涉及组织机构、文件和放行规程,以保证确实执行了必要的相关检验,并且确保物料或产品被判定符合要求之前不被放行使用或销售。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
iii. 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第六章 质量控制 > 检验
6.15 分析方法应当经过验证。使用未经初始验证的检验方法的实验室,应当确认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上市许可或技术材料中描述的所有检验操作,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法实施。
EU GMP Annex 15 确认与验证
9、检验方法验证
9.1 任何用于确认、验证或清洁过程中的分析方法都应该在合适的检测限和定量限条件下进行验证,必要时参照欧盟药品法规第四卷第一部分第 6 章的相关内容。
9.2 对于需要进行产品微生物测试的情况,该检验方法应该进行验证,以确认产品没有影响微生物的回收率。
9.3 对于需要进行洁净室表面微生物测试的情况,该检验方法应该进行验证,以确认消毒剂没有影响微生物回收率。

1.5 ICH

ICH-Q系列相关法规ICH-Q系列相关法规
GMP 指南
ICH Q7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ICH Q7: 原料药的GMP - 2000-11 中文版 
12.8 分析方法的验证
12.80 分析方法应当进行验证,除非采用的方法在相关药典或其他公认的参照标准中有记载。所有分析方法的适用性都应当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核实,并记录。
12.81 方法验证应当考虑ICH分析方法验证指南中的要素。分析方法验证的程度应当反映分析的目的和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阶段。
12.82 开始分析方法验证前,应当考虑对分析仪器设备进行适当的确认。
12.83 对已验证的分析方法的任何修改均须保留完整的记录。记录中应当包括修改的原因和合适的数据,以证实采用修改后的方法得到的结果与已有的方法同样准确、可靠。

2、分析方法确认相关法规

2.1 中国药典

中国药典2020——一部凡例
检验方法和限度
三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如采用其他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并与规定的方法比对,根据试验结果选择使用,但应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中国药典2020——通则 9099 《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
—、确认过程(verification process)
二、确认要求(verification requirements)
1. 确认原则
2. 考察指标
3. 确认豁免

2.2 中国GMP 通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3 FDA

同上1.3

2.4 EU

EU GMP Part I 通则 中文版
第一章 制药质量体系 > 质量控制
1.9 质量控制是GMP 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同样也涉及组织机构、文件和放行规程,以保证确实执行了必要的相关检验,并且确保物料或产品被判定符合要求之前不被放行使用或销售。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
iii. 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第六章 质量控制 > 检验
6.15 分析方法应当经过验证。 使用未经初始验证的检验方法的实验室,应当确认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上市许可或技术材料中描述的所有检验操作,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法实施。

3、分析方法转移相关法规

3.1 中国药典 2020 版

中国药典 2020 版——四部 9100《分析方法转移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总结了可能存在的分析方法转移的类型和转移方案的内容等。本指导原则不提供统计方法相关信息,也不包含微生物和生物检验方法的转移。
一、转移类型
二、转移要素
三、转移方案
四、转移方法
五、转移报告

3.2 FDA

FDA CFR 211 制剂成品的CGMP
Sec. 211.194 Laboratory records.   
(a) 实验室记录应包括所有用于确认与既定质量标准和标准符合性的必检项目所产生的完整数据,包括检查和化验,内容如下: 
(2) 检验样品使用的每种方法的说明。 该说明应包含明确了在产品检验当中,样品的检验方法符合相应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标准的数据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方法为现行版本的《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AOAC官方分析法、《方法书》[1],或其它公认的标准文献,或在已批准新药申请中有详述且参考方法未经修改,声明方法和参考资料即可)。应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对所有使用的检测方法适用性进行复检。 

3.3 EU

EU GMP Part I 通则
Technical transfer of testing methods (6.37-6.41)
6.37 在检验方法的转移前,转移方应当确认分析方法与上市许可和相关技术材料中描述的一致。应当审核检验方法的初始验证,以确保符合现行ICH/VICH的要求。 应当进行差异分析,并记录,以在开始技术转移前找出应当进行的任何补充验证。
6.38 应当有详细的方案描述检验方法从转移实验室到接收实验室的转移。
6.39 转移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
i. 识别将进行转移的检验和相关检验方法;
ii. 识别额外的培训需求;
iii. 识别将要检验的标准品/对照品和样品;
iv. 识别检验物质的任何特定转移和贮存条件;
v. 接受标准应当基于现行的方法学验证研究并符合ICH/VICH要求。
6.40 应当在技术转移关闭前,调查与方案的偏差。 技术转移报告应当记录工艺的结果比较,并根据情况找出需要进行进一步检验方法再验证的地方。
6.41 如需要,特定检验方法的转移应当满足其它欧洲指南描述的具体要求,如近红外光谱。

3.4 ICH

GMP 指南
ICH Q7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ICH Q7: 原料药的GMP - 2000-11 中文版 
12.8 分析方法的验证 > 12.80 分析方法应当进行验证,除非采用的方法在相关药典或其他公认的参照标准中有记载。所有分析方法的适用性都应当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核实,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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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9 12:01:40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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